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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的质量规则

2016-11-28

一、民办幼儿园的质量管理机构

民办幼儿园质量规制涉及的规制主体非常多,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综治、公安部门、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导部门等。如《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二、民办幼儿园的质量管理内容

(一)、保育教育管理

保教内容和方法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教育质量。与其他教育阶段相比,学前教育阶段的一大特点就是保教结合。《幼儿园工作规程》中指出“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政府对保育教育管理的一大重点是课程管理。各级政府通过一定法规和政策对幼儿园课程的建设和实践进行规范、引导和帮助,也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介入并适度控制幼儿园课程的设计、实施和评价的过程,其根本目的是提升课程的成效,更好地促进幼儿的发展。其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反对幼儿园教育“小学化”是政府对幼儿园进行质量规制的核心内容。

 

表  幼儿园保教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相关规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1990)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幼儿园工作规程

(2016)

第五章从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对幼儿园的教育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环境创设等。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将游戏作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第三十二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充分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幼儿园应当为在园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2001)

《纲要》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教育内容和要求;第三部分组织与实施;第四部分教育评价。其中教育内容与要求又包括五个维度,健康、语言、社会、科学及艺术。每个维度由目标、内容与要求、指导要点三方面内容组成。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20755)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

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

(2011)

幼儿园(含学前班,下同)要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制定保教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要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灵活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多种形式,锻炼幼儿强健的体魄,激发探究欲望与学习兴趣,养成良好的品德与行为习惯,培养积极的交往与合作能力,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幼儿园不得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

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2012)

《指南》以为幼儿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素质基础为目标,以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各方面的协调发展为核心,通过提出3-6岁各年龄段儿童学习与发展目标和相应的教育建议,帮助幼儿园教师和家长了解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建立对幼儿发展的合理期望,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让幼儿度过快乐而有意义的童年。

《指南》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描述幼儿的学习与发展。每个领域按照幼儿学习与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划分为若干方面。每个方面由学习与发展目标和教育建议两部分组成。

 

(二)、卫生安全管理

近年来,幼儿园安全事故频发,政府也开始高度重视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安全方面的管理,近十年来出台的专项政策法规就有《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内容涉及卫生保健管理、校内安全管理、校外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


表与幼儿园卫生保健安全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相关规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1990)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教育法

(1995)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釆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园工作规程

(2016)

第十七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笫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幼儿园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幼儿园内禁止吸烟、饮酒。

第二十一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幼儿合理膳食。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配各必要的设各设施,及时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幼儿园应当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正常情况下,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幼儿园在开展体育活动时,应当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2002)

主要内容有五章,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第三章对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第四章对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其中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其他条款则分别对学校的管理职责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做了具体规定。

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2012)

《指南》以为幼儿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素质基础为目标,以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各方面的协调发展为核心,通过提出3-6岁各年龄段儿童学习与发展目标和相应的教育建议,帮助幼儿园教师和家长了解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建立对幼儿发展的合理期望,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让幼儿度过快乐而有意义的童年。

《指南》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描述幼儿的学习与发展。每个领域按照幼儿学习与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划分为若干方面。每个方面由学习与发展目标和教育建议两部分组成。

 

(三)、幼儿教师管理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幼儿园教师队伍,不断提高广大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水平,是提高幼儿教育质量的关键,也是学前教育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教师政策法规是政府干预(包括引导和规范)教师队伍建设与发展问题的主要方式。对幼儿教师管理的政策法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如《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第十一条明确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是进行职后非学历培训。目前幼儿园教师的职后非学历教育也已纳入国家的继续教育体系,并已有法律的保障和经费支持。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包括幼儿园教师)要求,新任教师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教师岗位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培训。

 

表与幼儿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相关规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1990)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教育法

(1995)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幼儿园工作规程

(2016)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1999)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包括:

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二)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000)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洛符合下列要求: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普通话水平应消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中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2003)

制订幼儿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构的建设。要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

实行持证上岗。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认真执行《中平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育队伍。

关于实施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

(2011)

培训对象为中西部地区农村公办幼儿园(含部门、集体办幼儿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转岗教师。培训项目包括:农村幼儿教师短期集中培训;农村幼儿园“转岗教师”培训农村幼儿园骨干教师置换脱产研修。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2012)

《专业标准》包括三个维度、十四个领域。第一维度专业理念与师德,下含职业理解与认识、对幼儿的态度与行为、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态度与行为、个人修养与行为四个领域;第二维度专业知识,下含幼儿发展知识、幼儿保教知识、通识性知识三个领域;第三维度专业能力,下含环境的创设与利用、一日生活的组织与保育、游戏活动的支持引导、教育活动的计划于实施、激励与评价、沟通与合作、反思发展七个领域。

 

 

(四)、质量评价与监督

幼儿园评价与监管对于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发展和教师成长具有积极意义。《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也要求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并明确要“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可见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进行监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表 与幼儿园教育评价与监控相关旳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相关规定



幼儿园工作规程

(2016)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

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20755)

八、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20755年国家颁布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研究制定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办法。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要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教育督导条例

(2012)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2012)

该办法的评估对象主要为地方人民政府.督导评估主要内容:落实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督促检査、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等方面的情况。加大学学前教育经费投入,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的情况。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等方面的情况。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核定并保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落实并提高幼儿教师待遇,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情况。规范学前教育管理,有效解决“小学化”倾向和问题等方面的情况。提高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缓解“入园难”问题及社会公众对当地学前教育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五)、幼儿园的场地规范

1、幼儿园场地质量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 幼儿园装修装饰 强制性规范  

   针对幼儿园的装修装饰,目前主要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为《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2005,《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50327-2001,具体的承办人员,可参考上述相关规定,完成对幼儿园装修装饰工程的装修和检测。幼儿园空气质量要遵循《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