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验预约 加盟咨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官网公示  »  各省民办幼儿园价格规则政策比较

各省民办幼儿园价格规则政策比较

2016-11-28


2012年国家出台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后,各省陆续出台了有关《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来指导地方政府价格规制行为。
表1   各省对幼儿园备案所需材料的相关规定
地区
相关文件
深圳市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等;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项目收支情况(新开办幼儿园提供各项经费预算);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
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收费备案。收费备案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批准的税务登记证;
(二)办园成本测算报告、代办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
(三)幼儿园教职员工人数、核定与实际在园幼儿人数等;
(四)近3年(不足3年按实际办园年数)的收入与支出情况;
(五)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保育和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六)区(县)教育、物价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海南省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等级证明、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民办非企业证书等;
(二)申请备案收费项目和标准,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
(三)新备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包括生均保育教育成本测算资料,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主要有:教职工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房屋租金、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水电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四)申请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包括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情况;
(五)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广东省
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一)申请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批准的税务登记证;
(二)申请备案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附表);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L园收支影响的预期评价;
(四)新备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包括生均保育教育成本测算资料,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运动、用餐所需的器材、教材图书和设备设施)、房屋租金、修绩费、水电费、取暖费、卫生保健(卫生防疫)费、教职工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五)申请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六)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湖北省
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绪费、幼教用书、冷暖费、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因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测算报告、固定资产构建情况等;
(四)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的初步审核情况;
(五)价格、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湖南省
幼儿园申请收费审批或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幼儿园基本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设计规模、实际招收幼儿人数、教职工人数、法人代表(负责人)、法人登记证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幼儿园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包括财政拨款、保教费收入、生均培养成本、教育发展基金预留情况、以及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须费用情况,民办幼儿园还须提供出资人投资回报情况;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四)申请调整收费标准,须提供现行收费标准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五)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六)申请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七)价格、教育及财政部门要求幼儿园提供的其他材料。
 
青海省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绪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江苏省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及其证明;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情况: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
(三)申请备案的具体项目及标准,并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四)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河南省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填写《河南省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河北省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一定时期内生均保育教育(或寄宿)成本支出或测算报告、固定资产构建情况等;
(三)享受政府补贴的幼儿园需提交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合同约定书;
(四)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的初步审核情况;
(五)备案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安徽省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等级证明等;
(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云南省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备案的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三)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四)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构建情况等;
  (五)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贵州省
民办幼儿园在报备保育教育费标准时,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资质、等级证明;
(二)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限)的收入和支出状况;
(三)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
(四)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构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保育和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五)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甘肃省
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收费备案。收费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基本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办园成本测算报告,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近3年(不足3年按实际办园年数)的收入支出情况,财务决算表;
(四)县(区)发展改革(价格)、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黑龙江省
民办幼儿园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園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2.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續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園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3.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费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4.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辽宁省
民办幼儿园将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2)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3)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4)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吉林省
民办幼儿园备案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近三年的收入、支出状况或新开办后预计一年的收入、支出情况;
(五)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民办幼儿园收费审核备案必须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备案表》,并向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幼儿园等级证明、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批准的税务登记证、幼儿园等级证书及相关文件; 
(二)申请审核备案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备案表》;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影响的预期评价;
(四)新备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包括生均保育教育成本测算资料,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运动、睡眠、用餐所需的器材、教材图书和设备设施)、房屋租金、修缮费、水电费、取暖费、卫生保健费、教职工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五)申请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六)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于收费备案的有效期,各地区一般要求一年内不能变动,也有地区规定两年内不得调整。如江苏省规定“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两年内不得调整。”上海市规定“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两年内不得变动。”
 
表2  各省幼儿园收费项目一览表
地区
收费项目
深圳市
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代办服务性收费
上海市
保育教育费、代办服务性收费
广东省
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海南省
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湖北省
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
湖南省
保育教育费、伙食费
青海省
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江苏省
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河南省
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河北省
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
浙江省
保教费、服务性收费、代收代管费用
黑龙江省
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安徽省
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吉林省
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云南省
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贵州省
保育费、教育费、杂费、伙食费
甘肃省
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辽宁省
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表3  各省民办幼儿园退费管理规定
地区
退费管理相关内容
深圳市
《深圳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
民办幼儿园收退费标准自行制定。报各区县发改委备案并公示。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收退费办法制定合理的收退费协议,并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
《深圳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课时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广东省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保教费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按学期或按月收取,幼儿园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月)预收保教费。采取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未满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采取按月收取的,学期与假期交叉月份,保教费执行学期内标准。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湖北省
《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收取的保育费、教育费按月或者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三条  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学或退学的,保育费、教育费按实际在园天数计算收取。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一个月收取。
海南省
《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幼儿园可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条  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费用,具体退费方法:
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退,伙食费按日退,其他费用退费由家长和幼儿园双方协商确定。
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幼儿实际在园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
湖南省
《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幼儿教育收费一学期按5个月150天计算)。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吉林省
《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按月收取。
第十八条  幼儿中途转园或因故退园、请假的,保教费按以下标准退还幼儿家长预收费用:幼儿实际在园不足半月的,按半月退费;超过半月的,不退当月费用。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每月按法定工作日天数计算。
幼儿园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足月的按天退费。
上海市
《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
  各级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代办服务性收费调整自新学年起执行,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一个月收取。在中小学寒假、暑假的当月,按照幼儿在园天数收取。
  区县教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退费按月计算。因幼儿自行退(转)园,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退还相关费用;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幼儿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河南省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保教费、住宿费。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餐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河北省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算,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按月或学期缴费。幼儿园可在月初或学期开始预收本月或本学期保教费、住宿费,月底或学期末按以下计算方法结算,不得跨月或学期预收。
 当月幼儿实际在园时间(即出勤天数,不足一天的按整天计算)不足一个月(因幼儿方原因)保教费、住宿费按以下方法计收:实际在园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园时间1-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园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计收。因幼儿园原因(如设施改造等)导致幼儿实际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在园天数收取(一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六条 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以实际在园天数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计收。
第二十七条 伙食费实行按天计算(不足一天,按整天计算)、按月收取、月初预收,幼儿园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于月底或下月初结算。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伙食费应采取单独结算(与教工伙食分开)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如有盈余,转下月用于幼儿伙食开支。幼儿退园时,伙食结余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重庆市
《重庆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
七、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八、幼儿中途休园、退园的收费规定
(一)幼儿入园后因故连续休园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二)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三)学期初或学期末不足半个月的,按工作日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云南省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五条:幼儿入学后转园、退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根据实际在园天数按月计退。累计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缴费额的50%计退;累计在园天数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所收费用。 
第二十六条:伙食费按月计退,连续在园就餐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伙食费按当月所缴费用的一半计退还;连续就餐天数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予退费。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因自身原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停课的,应该扣除幼儿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计退相关费用
甘肃省
《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幼儿园对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收费实行退园退费制度,幼儿目故退(转)园,自幼儿家长提出退园申请起,经折算退还剩余费用。
贵州省
《贵州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学生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应按以下规定退还学生费用:
(二)其他民办学校按学期、月或短期培训收取学费、住宿费、培训费、幼儿园收费等的:
1、缴费后未入读的,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学费;
2、入读未满全程学习期1/4的(含1/4),按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学费。
3、入读未满全程学习期1/2的(含1/2),按收费标准的60%予以清退学费。
4、入读超过全程学习期3/4(含3/4)的和被开除学籍的,不予清退。
(三)可以退还和还未完成代办工作的代收费一律据实清退。
(四)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学校正式开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或入园之日起计算。
(五)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保教费按月收取,幼儿园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月预收保教费。 
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省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休假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具体退费方法:按1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连续每满30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1个月保教费、住宿费;连续不满30日的不计退费。
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退学退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举办幼儿园的,学生入学后要求退学退费(保育费和教育费)的,民办教育机构应根据学生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保育费和教育费。
因民办教育机构的原因导致不能正常教学,学员到校后要求离校的,民办教育机构应退还全部所收费用。
山东省
《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收费、退费及资助报销政策
幼儿入园后退(转)园以及因故不能正常入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青海省
《青海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幼儿缴费后未入学的应全额退还保育教育费;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月收取的,一律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浙江省
《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按以下规定退还幼儿一定的预收费用。
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园日,终止时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
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幼儿园与幼儿家长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
由于幼儿园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虚假招生简章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福建省
《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的办法,采取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采取按月收取的,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下同)的按实际天数收取。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月收取的,一律不退还
保育教育费。
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陕西省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换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因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性收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