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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价格规则

2016-11-28

价格规则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民办幼儿园的重要手段,需要法律法规作为价格规制主体在定价和价格监督过程中的行动依据与准则。与民办幼儿园价格规制相关的政策法规有:《价格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其中,最新法律文件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于2011年12月31日发布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属法律体系中的部门规章范畴,出台目的即在于“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是政府对民办幼儿园进行价格规制的重要依据。从整个价格规制政策法规体系看,主要内容涉及:定价规制、规制机构、备案制度、收费项目及法律责任五个方面。

一、定价规则

继《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目前我国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

 

与民办幼儿园定价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策法规

相关规定

价格法

(1998)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3)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3)

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2)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所谓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民办幼儿园虽然实行市场调节价,但相关政策法规也明确规定,民办幼儿园制定收费标准时,必须根据办园成本,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对于办园成本,《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有较为详细的说明“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二、规制机构

 

《价格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可见,民办幼儿园价格规制机构涉及价格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其中,价格主管部门是主要的价格规制主体。

 

三、备案制度


我国对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幼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收费项目


《幼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将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三大项。其第十二条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这意味着,除了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其他任何收费都是违法的。

 

 五、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其中,对于“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要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