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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办幼儿园设立条件相关的政策法规

2016-11-28

设立条件是指开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作了大致的、原则性的规范。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等政策法规则针对某一具体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从所规定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下表:

与民办幼儿园设立条件相关的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相关规定

教育法

(1995)

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管理条例(1990)

第二章规定了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挡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同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工作规程

(2016)

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第六章“幼儿园的园舍、设备”、第七章“幼儿园的教职工”的相关条款对幼儿园的班额、幼儿园的硬件条件、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做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3)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一)学校的名称、地址;(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八)章程修改程序。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16)

该规范在幼儿园的选址、空间构成、建筑组合、使用功能、造型及细部处理等方面均有详细规定。如第四章“基地和总平面”具体内容也括基地选择和总平面设计。第五章“建筑设计”具体内容也括一般规定、幼儿园生活用房、托儿所生活用房、服务用房、供应用房、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第七章“建筑设备”,具体内容包括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006)

该办法对“安全管理职责”、“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理”及“奖励与责任”做了详细规定。

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1987)

该标准对班级规模、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主要教职工的配备比例,包括园长、专职教师、保育员、炊事员、医务人员、财会人员等做了详细规定。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2001)

该纲要将幼儿园教育内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并对每个领域提出了发展目标及具体的内容和要求。另外还对组织与实施、教育评价这两方面进行了阐述。

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

(1996)

对园长的任职资格、主要职责、岗位要求做了具体规定。如示范性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具有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其他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获得幼儿园教师专业考试合格证书,有一定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具有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20755)

该办法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分工做了具体规定,对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资格要求及主要工作内容及对违规情况的处罚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